当“电子签工具”被高利贷利用,如何向平台、放贷人追责?律师解读来了
每经记者 宋钦章 每经编辑 马子卿
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人人信等电子签平台暗藏高利贷的现象被曝光。
央视“3·15”晚会揭秘,这些平台上“打欠条”的电子签功能被高利贷放贷人利用,放款方通过线上线下分开操作利率的“玩法”,让借款人蒙受损失。而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放款方通过“做号”等手段绕过平台实名认证,让受害者找不到起诉对象。尽管这些平台对借款人利益受损是知情的,但持放任不管的态度,甚至从借款人处收取出证费、展期费、逾期罚款,全程没有谈及任何保护借款人权益的措施。
这些平台与网贷P2P有何区别?放任高利贷放款人使用假身份,平台真的可以轻松逃脱法律追责吗?为何这种灰色业务得以存活多年?对此,《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深入解读。
这类通过互联网连接陌生人发生借贷关系的中介平台,不禁让人联想到网贷P2P。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万勇认为,网贷P2P平台一般有一个运营借贷的主体存在;而电子签平台一般只提供网签服务,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在电子签平台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一般来说是陌生人,双方只是借助平台来完成合同的签署,很难说平台参与了积极的撮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曾杰在受访时表示,表面上一些平台只是出具电子签证的平台,并不参与资金的放贷过程。但从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出,其并非如此。“出借人和借款人本身并‘不认识’,而他们是通过这类签证平台认识,即通过这类平台形成了借贷关系的‘撮合’,那签证平台就不再仅仅是签证平台,而更像一个承担信息中介功能的借贷撮合平台。”
因此,曾杰律师坦言,一些电子签平台已经演变成网贷P2P的一个“变种”。他认为,电子签平台提供借贷合同服务应明确合法边界,“首先不能成为借贷信息中介,否则就成了网贷P2P中介平台;其次,平台不能对高利贷、套路贷或虚假诉讼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此外,要保证出具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在的电子签平台,注重的是合法性,但是对于真实性问题,平台也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去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重权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凯捷对记者表示,相关平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新型P2P变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原有P2P监管框架,风险更具隐蔽性。其通过“假账号”“默认协议模板”等设计,默许放贷人虚构身份,实质构建了资金供需匹配的撮合链条,与P2P平台的核心功能(信息中介)高度相似。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未明确禁止平台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义务,其通过宣称‘仅提供技术,不参与交易’,逃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的牌照和利率限制。利用所谓‘区块链存证’‘AI生成合同’等包装,掩盖资金流向和真实利率,形成‘合法外衣下的非法金融活动’。”沈凯捷律师如是分析。
在央视“3·15”晚会的报道中,人人信李经理(化名)描述,平台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与放贷人的“做号”手段形成巧妙的“合谋”,这样既能赚取灰色利润,又能安全“着陆”。就算出了问题,真正的放贷人和平台也不用承担责任。在李经理看来,平台似乎找到了一个“天衣无缝”的方案——既能赚取灰色收入,又能逃过法网恢恢。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随着网络的兴起,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签合同,国家也认可网签合同的效力,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模式不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管。”杨万勇律师表示,如果有人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而平台又消极应对,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默许或者支持,那么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等。
曾杰律师指出,这类平台可能涉及刑事风险。“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参与了高利贷发放的非法经营罪风险、是否参与了套路贷的诈骗罪(或虚假诉讼)风险。”
“由于平台本身不参与资金的发放和接收,因此其并不是放贷方。但是如果其对于平台出借人开展高利贷或者套路贷的行为明知并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曾杰律师对记者表示。
他进一步分析,由于平台的欠条、借条只是对表面借款关系的一种法律证据确认,但是实际的借款金额、利息却远远不符合。如果出借人在收取高额“砍头息”和逾期利息后向法院追诉,拿出的证据是平台的借条或欠条,此时就可能导致出借人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而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对该类行为存在“明知”的情况,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谢文强对记者直言,这类平台实质是打着中介的幌子,从事金融业务,并从中收取各种名目费用。他认为:“平台没有金融业务资质,其行为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处罚。如果经调查情节严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从相关报道细节可以发现,很多高利贷放款人签合同时使用的是假身份,是受害者“维权无门”而施害者“逃之夭夭”的重要原因。
沈凯捷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若借贷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如虚构出借人身份),合同无效;但实践中,借款人往往难以证明平台与放贷人的“共谋”。若仅放贷人身份虚假,但借款事实成立,法院可能认定借款本金有效,但超额利息无效。
若借款人追究这些平台的法律责任,则需自行收集放贷人与平台的关联证据(如资金流水、IP溯源等),技术门槛极高;此外,平台可能会以 “技术中立”原则为由,声称“仅提供签章服务”进行抗辩。在他看来,借款人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部分无效,追回超额利息(需提供还款记录、合同原文等);若通过刑事控告途径,则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平台与放贷人勾结的证据链,推动立案侦查。“可以指控平台实际通过算法推荐‘高息模板’、默许账号买卖等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刑事立案难度大。”
杨万勇律师表示:“签字签约平台应该做到尽职、审慎的义务,一般来说包括严格审核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真实准确;通过技术积极识别职业放贷人,积极配合受害人对职业放贷人进行追责;对特定种类的合同做出特殊化的风险提示。”
以人人信为例,记者发现,在黑猫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平台上,针对该公司的投诉,包含“高利贷”“砍头息”“隐藏出借人真实身份”“包庇放贷人员”等,最早可以追溯至2021年。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告诉记者,这类平台在市场已存活数年以上,早期主打“熟人借贷”,主要收取平台服务费,之前就已在业内存在“裸条”“高利贷”等社会争议;但随着用户规模增长,此类平台的“胃口”逐渐变大。目前,一些平台的收费类目进一步扩充,展业策略也更加粗犷,甚至纵容放贷人违规操作。
在她看来,这类业务存在一些监管真空地带,具体而言有以下监管难点:一是其借贷并非由正规持牌金融作为放款方,而是属于民间借贷,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此类平台采取相应动作;二是由平台收取的各种手续费、逾期费等,是否能与民间借贷中放贷方的利率合并计算综合年化利率,这在司法层面未得到统一明确。
“从业务模式来看,部分平台既没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也没有对实体经济产生正向赋能。正如央视曝光中的机构从业者所言,真正的熟人之间用到此类工具的频率极低。”苏筱芮直言,一些不法平台的发展壮大,注定需要与“职业放贷人”“高利贷”等模式进行深度绑定。她建议相关部门形成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尽快取缔此类平台的“黑灰产业”。
沈凯捷律师认为,一些平台基础服务收费低,而撮合高利贷可通过“模板使用费”“流量分成”等获取暴利;高利贷需“合法合同”规避打击,电子签的便捷性、存证效力恰好满足这一需求。
在他看来,这种隐藏在电子签平台背后的高利贷业务之所以难以根治,有诸多原因。“电子签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未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地方金融局缺乏执法依据;同时,平台使用零知识证明、跨链存证等技术隐藏真实交易链路,监管部门难以穿透核查;此外,平台可能通过频繁更换服务器地址逃避追踪。”
沈凯捷律师建议,建立“电子合同备案”,强制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核验借贷数据,进行穿透式监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平台对合同缔约方的真实身份和利率合规性负审核义务。
谢文强律师认为,鉴于网络平台交易双方不能见面,借款人在着急借款的情况下,可能并未看清相关条款及利息违约金的约定,导致对自己的权利并不全部清楚。建议借款人尽量不要在不正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办理借款,而应当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
曾杰律师表示:“作为借款人,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知,即不向没有合法出借资质的借款人借款;同时要勇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面对高于法律保护利率的利息时,坚决不支付,并且积极保留相关付款的流水和聊天记录。”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贩卖个人信息行为,打击暴力催收行为,让守法守约的借款人,能够理直气壮地拒绝任何不良出借行为。”曾杰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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